浙江磐安县“光伏小康工程”实施方案出炉

[18] 陈慈阳:《宪法学》,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83页。

但与上述观点同样的问题是,该观点中的当事人和管辖异议的具体情形包括哪些也不明确。这是导致《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原告管辖异议权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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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白绿铉:《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36页。因此,一般情况下应当赋予第三人管辖异议权。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剥夺第三人对行政案件的管辖异议权利实质上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一种限制。当然,不同界定中一个均不明确的是,提出管辖异议的主体究竟包括哪些,是仅指被告,还是包括原告和被告,甚至还包括第三人。这里的当事人应理解为包括第三人在内的所有案件当事人。

但仔细考量便可发现这样的规定其实也并非科学。但是,该当事人应否进一步列举事实和依据以证明该法院不享有管辖权?或者该案应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更合适?从性质上讲,管辖异议是当事人与人民法院在管辖问题上的争议和分歧。而这一切的目的,是为了全体人民谋取福利,为人民服务。

[5] 3.利益协调是实现共治的重要手段。共同的价值和信仰是维系一个社会和国家共存和持续的基础。这些价值理念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共同的信仰与追求,而最能够整合与实现这些共同价值的政治模式就是宪政,这些价值只有在现代宪政的框架之下才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要加快放松对社会组织的管制,更多地给予培育和扶持。

[6]参见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06页。4 要促进社会的公共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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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促进社会的公共福利是国家的基本目标,也是宪政的制度设计的基本价值取向。除了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保障人民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参与之外,构建公民社会无疑是保障公民参与,实现共治的一个有效路径。因为对共同的价值和信仰的追求不能否认和排斥对特有价值与信仰的认可,相反,正是在特有价值与信仰认同的基础上,才形成了共同的价值和信仰,对特有价值与信仰的尊重,恰恰是共同的价值和信仰的应有之义。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受人民的委托行使权力,并且受到人民的监督。

[5]参见俞可平:《营造官民共治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北京日报》2011年06月13日。平等地善待自己并努力使自己成为完整的人的自我之道,平等地善待一切人并尽力使一切人成为完整的人的仁人之道,平等地善待一切生命并努力使一切生命成为完整的生命之道,构成了人的生存法则的价值原则。可以说,尽管权力制约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人民主权问题,但至少在现阶段是实现人民主权最有效的手段。[1]而构建这种体现人类共同生存法则的价值规范,更是宪政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

也就是说,认同、保障并实现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和权利,禁止任何人、任何群体以任何形式侵犯公民个人的正当利益与合法权利,使每一个人在国家中都能够和平共处,享受安宁的生活。[7]参见茅于轼:《全社会必须恢复讲理的风气》,《同舟共济》201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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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中国应当反思、继承和发展以往历史上宪政发展的各项成果,通过宪政建设来进一步推动自身的发展。而现代宪政的价值,也正是在于对共同价值和信仰体系的构建,形成国家和民族的凝聚力,构建一种和谐的政治关系。

公民社会强调和倡导公民个人或公民社会组织,以多种方式积极参与社会公共生活。注释: [1]参见唐代兴:《宪政建设的伦理基础与道德维度》,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6页。不论是西方比较成熟的法治国家,还是一批发展中国家,都把宪政作为国家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公民通过民主程序积极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不仅是民主政治的保障,更是培养公民美德的重要途径。为了保证国家权力真正掌握在人民手中,要求人民依法享有知情权、参政权、议政权和监督权,对国家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以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6]在现代宪政框架下,政治纠纷和社会冲突的解决,是通过讲理而不是武力来实现的。

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最好的办法,就是按照共和主义的精神,对公共权力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组成一个完整的、体现民主精神的动态运行体制在这个体制下,所有权力都能够依法行使,所有权力的行使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则,所有权力的行使都受到有效的监督,以实现民主、自由、平等、秩序、法治、人权等要素的有机统一与完美结合。  一、共生:现代宪政的价值起点 共生作为现代宪政价值起点的核心,在于对人的价值的认同、保障与实现。

和所追求的目标,是政府和人民在制度化的框架之下,以理性和平的方式和手段,参与和处理国家事务和政治纠纷。大家都讲理,矛盾通过说理来解决,这是一个先进社会的基本标志。

同时,设置一系列的宪政制度来保障共和目标的实现。当然,这里的人民并不是独立的个体,而是包括了社会各个阶层、各个集团以及公民个人。

  宪政作为现代社会政治体制的一种价值选择,强调了对政府权力(国家权力)的防范、限制与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强调了政府权力的有限性、服务性与公共性。党和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法规,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尽管不同机构和组织的权力是由人民主权推导而来的,但是权力异化的现象却屡见不鲜,由人民的公仆变成人民的主人的现象极易产生。这种有共同遵守的规则的政治生活就是宪政。

  三、共和:现代宪政的价值目标 作为现代宪政的基本价值追求,共和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就是通过共生、共治,使社会的各个阶层、各个集团、每个个体都有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并通过法律和程序化的规则解决不同阶层、集团和个体之间的矛盾和利益冲突。国家与政府的任务,就是实现并保障公民的自由,确保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任何人的非法侵犯。

按照自由主义宪政观的基本要求,宪政制度设计的终极价值目标是充分实现个人自由,社会正义、民主法治以及福利社会。[7] 宪政作为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成果,已经成为现代文明社会普遍接受的价值。

也就是说,既能积极促进社会福利,又不陷入仅仅在其组织得最好的公民之间分配利益的专制之中。同时,公民也应当承担对社会以及对他人的责任,确保他人权利不会因自己的不正当行为而受到侵犯。

[4]   二、共治:现代宪政的价值基础 宪政的制度设计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外乎以下几方面:(1)如何维护和保障社会成员平等的生存权利和其他权利。(2)社会公共权利应该由谁来掌握。因此,促进社会的公共福利,通过共富的途径实现共生的目标,是宪政的基本的价值选择。政府与人民都必须遵守这个规定的范围,故称为宪政。

人民主权不是部分阶层或利益集团的主权,而应是由各个阶层、利益集团整合的权力。公民参与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

[3]宪政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确立一套行为模式,为国家和公民的行为提供一种权威的指引,为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公民与国家的和谐关系确立一套行为准则,为整个社会生活的和谐共处提供制度保障。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理性认识人民主权原则与权力制约原则的关系,通过人民主权指导下的民主制度,产生公共权力机构作为权力载体,又将公共权力机构的职能予以分化,使各权力机构之间形成相互制约、互相平衡的关系。

当然,在肯定宪政价值的普适性的同时,还应当看到宪政的个性,由于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历史传统与现实条件的不同而有差别,否认或夸大宪政的共性或个性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不正确的、有害的。因此,在宪政的体制框架内化解矛盾,实现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和谐,通过制度性的利益表达途径,协调利益关系,保障不同群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实现,以最终实现共治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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